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上的一家超市老板周某前不久收到来自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一头雾水的周某直到法庭现场才知道,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过程中触犯了他人权益,才导致自己站在了被告席上。
周某经营超市已经11个年头了,经营范围五花八门,其中包括了烟、酒及茶叶零售等,但周某既没办《酒类经营许可证》,也没厂家的酒类经销授权文书。
2014年11月28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周某超市内发现有销售假冒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随即申请自治区公证处对全程购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庭审中,面对代理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周某傻了眼。
“我们进货都是在乌鲁木齐市月明楼批发市场,很少索要单据,确实不知道批发商发给我们的酒有问题啊!”面对法官的询问,周某显得非常沮丧和委屈,而同样心情复杂的还有其余34家经营户,他们都在同一时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都是在经营中对中粮公司的葡萄酒造成了“无意识”的侵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乌市经营超市、商店甚至是一些批发门市的经营户进货地大都在月明楼批发市场,因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很多经营户在进货过程中不会索要进货单据。“打比方,有时候我要3件货,这家不够,供货商就从别家调货过来给我,从不开发票凭证,所以没法确认有问题的货品究竟是谁家的。”在红山路经营一家小商店的侯某告诉记者,即便是开具凭证也没有地址、电话、门店名称以及公章的票据,只供记账使用。
因为没有及时索要和保存进货凭证,周某、侯某以及其余33家经营户都被中粮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除几名未出席庭审的被告外,其余经营户在被勒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分别对中粮集团公司给予最高3万元,最低7000元不等的经济赔偿。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卢敏告诉记者,“正规的进货凭证都是供货方以电脑打印的形式出具,叫电子一单通,上面显示进货的品种、数量和发货地点,如果周某、侯某在进货时能主动索要进货凭证,证明酒的进货来源,便于中粮公司查找侵权上线,这样他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就不用经济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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