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单曾是发票的存在形式之一。在北京开发票的发票收藏中,就有相当数量的老账单。这些实物已足以使我们认识这样一张陌生的面孔。
从字面上看,账单的名称有些费解或无所指,缺乏“发货票”的命名那种直观的意味,不能一言以蔽之地描述本身的特点和特征,不具备顾名即可以思义的条件。实际上,“账”具有债务的含义,我国不少地方习惯性地将欠债称为欠“账”。因此,账单可以被理解为开具给顾客并载明其欠债金额的凭证。
在我所翻阅的相关税收资料中,各个时期的印花税法规均对应税凭证大体有一个概念界定,而账单则始终是应税凭证中的重要角色。因此,看一看账单的法定含义对我们理解这一凭证形式是有好处的。
账单有结账单、催账单和对账单之分。其中结账单就是我们要介绍的“老账单”或“老发票”,它是指“公私营业或事业开列应付账目交给顾客凭以付款之单据”①;催账单是指“于约定付款时间或依习惯于年节开列结欠数目的催索欠款所用之账单”;而对账单则是指“银钱业或商号开给往来户以便核对收付数目有无错误之账单”。可以说,催账单的实质是“催账”,它是在应付数目已定的情况下督促对方缩短付款时间或尽快付款的催讨性文书。对账单的实质是“对账”,它属于某一时段内交易双方核对应收应付总额的往来性文书。它可以由债权人发出,也可由债务人发出,所核对的账目也不限于某一笔业务。很显然,二者只是账单或发货票的辅助文书,本身并不具备发票的基本功能,也不能作为凭证参与到会计核算中,因而它们不属于我所要介绍的“老发票”的范围。
发货票和账单是在不同经济活动中所使用的不同凭证。本人收藏的老发票中,上海、江苏、江西、安徽、山东等地将旅馆业或旅店业所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凭证和运输行或联运公司所开具的运费凭证全部称为账单,另外,上海曾在解放前后将向客户收取水、电、电话费用的凭证称为“账单”(见图1—4)。本人的收藏量十分有限,不敢断言账单仅此数种,但所载信息显然已经证明,凡称账单者均与有形的货物无关而更多反映的是“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这种凭证开具的主体显然属于现代经济学中“第三产业”的范围。我们权且可以这样理解,在购销商品时,应该开具发票或发货票,而提供和接受劳务或服务应该开具账单;发票所反映的是有形资产(可以称之为商品或货物)的流动和转移,而账单所反映的是因无形的劳务或服务(现在也可以称之为商品)的提供而应收取的价值或金额。二者反映了市场经济具体活动中的不同侧面,使不同形态的商品(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都有相关的凭证文书与之相匹配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的交易状态中。
曹禺先生的著名话剧《日出》中有两个场景曾涉及了“账单”这一凭证形式:妓女陈白露接到旅馆茶房阿根一大沓账单被要求付款②。可以肯定,陈白露作为潘月亭的玩物而身居大酒店内,不会同酒店发生商品、货物购销之类的业务,她所欠的债务无非是些吃喝玩乐的花销而已。按照现在的话说,她所接受的是豪华酒店所提供的服务或劳务。因此,她接到的肯定是酒店的“账单”而决不应该是“发票”。曹禺先生对凭证称谓的把握十分准确。
从内容上看,发票和账单有一些相同点,比如二者都具有数量、单价、金额等基本的要素,都来自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一方,都能代表一定数量的债权等。也正是这些共同点,才为以后二者的合并提供了可能。可以说,账单是发票(发货票)的“近亲”。二者曾经作为商事凭证而各行其是并泾渭分明,但在强调发票法律要件的今天,二者则被完全统一在一起,或者说,账单融人了发票的大概念中。
账单名称消亡的具体年代未可细考,但本人收藏的部分老账单可以描述一个大的轮廓。我们仍以上海为例,从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至1979年,本人所收10余张旅馆业收费凭证大部分称为账单,其中包括上海国际大饭店等知名企业。1971年,上海锦江大饭店改称收据,但其印章仍为“账单专用章”。而在60年代的江苏南京和安徽芜湖,旅馆业收费凭证虽在票头称为“结账单”,但在票面右侧已赫然印有“发票”二字。这两份凭证均自1966年,可以认为是由账单向发票称谓转变所留下的痕迹。社会和人们一定认识到,把一种凭证按照资产的形态不同而分为“发票”或账单是没有意义的。无论对方接受的是商品还是劳务,只要在发票中予以注明,并不影响这种凭证在交易后的使用,也无任何不便之处。因此,以一种称谓来对相关商业或经济活动的凭证进行包容是一件既可行又简便的事。也就是说,账单这种凭证形式并入到发票的概念范围内不可避免。
必须说明,今天仍有“账单”存在并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只不过与过去的账单或今天的发票概念不同。如作为手机用户,每月都会收到一张印刷精美的客户账单,上面列示了过去一个月内机主的通讯费支出情况,但并不证明机主已经支付了这些款项。如果作为报销凭证拿给财务室的话,肯定会遭到拒绝——因为它不具备发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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