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北京开发票管理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纵观建国以来我国的发票管理,经历了各地分管和全国统管两个阶段。
(1)各地分管阶段
各地分管,从时间上划分,这一阶段从』949年建国到i986年10月1日,计37年的时间。这一阶段发票管理的特点是,发票作为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配合国家经济政策,适应不同时期税收管理的需要,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对税收控管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发票管理办法。例,武汉市的历年发票管理情况如下:
1950年,武汉市在推行工商业户建帐的同时,制定发货票管理制度,规定发货票由工商联协助同业公会设计格式,税务局批准,同业公会统一印制,经税务局登记,加印编列字号,发售给业户使用。公营企业的发货票,可依照各该公司的规定格式,自行印制。纸张业的本竹洋纸组于8月1日最先执行,还规定使用统一的发货票,其后各行业相继分业建立。全市建票行业,汉口为198个业组、18155户,武昌为79个业组、3069户,汉阳也有一部分行业建票。
1951年,各行业印制的统一发货票因管理不够健全,失去统一发货票的作用,经商得工商联的同意,决定改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发售,集中管理。统一发货票为坐商统一发货票、坐商统一收益佣金收据、代理商统一发货票、临时商统一发货票、摊贩统一发货票等;公营企业经税务局核准,仍可自行印制,票面加“公营”或“国营”字样;个别行业情况特殊,且在管理方面有基础的,经税务局核准,也可分业印制统一发货票。
1958年,对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与统一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作企业,因业务需要必须自行印制专用发货票的,报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亦可指定印刷厂印制,加盖“武汉市税务局发货票专用章”。次年1月,经市财政局、一商业局、工商管理局共同决定,取消上述审批和加盖统一发货票印章手续。
1961年6月,武汉市财政局将统一发货票的印制工作交由市文化用品公司负责。1963年3月,统一发货票又改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同年,为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统一印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专用发票”。
1978年6月,武汉市革命委员会规定,本市除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工厂和县级以上供销社可以使用自行印制的发货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本市统一发货票,并责成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发售、管理。北京代开发票
1983年5月,重新颁布“武汉市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规定在票面上套印“武汉市税务局统一发货票专用章”。对银行、保险、邮政、电讯、新华书店、医疗保健、环境卫生、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位的票据,铁路、公路、航运、民航等单位的车船票、飞机票、运货单、行李票、卧具票、餐票等,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等非经营业务性质的收据,由各部门自行印制。1984年,印制“武汉市统一定额发票”。票面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5种,为市内搬运力资、汽车停车等专业发票。
针对发货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市税务局历年均制定各种限制性的条款。1950年明确统一发票如填开错误,须将原票注销,附贴于原有存根上备查。销货退回应向原买主取具“退货收据”,将原开发货票收回注销备查,部分退货者其未退部分,另开发货票注明系某号发货票退货补开字样。进货退出须向原卖主取具“收货收据”后方准列账。1951年,规定本市总分支机构应分别购用统一发货票,不得互相挪用。联营商号应自行请购统一发货票,不得使用联合经营各户的统一发货票,统一发货票应顺序使用,不得转借转售和遗失。1959年1月,规定武汉市统一发货票不得发售于外埠驻汉销货单位,井禁上外埠发货票在本市使用。外埠来本市销货必须通过国营信托部门,开具代理发货票。临商(包括行商、小贩等)一律集中在各交易市场办理手续,不再售给临商发货票。1963年3月,规定工商业户购用的统一发货票只限本户使用,不得转借、转售或利用发货票牟利。1978年,规定严禁代开发货票,倒卖发货票,伪造发货票,或利用废发货票搞投机违法活动;对私自印制统一发货票以伪造凭证论处。1984年,规定凡因雇人装卸、搬运、临时停车等支付现款时,应向对方索取专用“统一定额发票”,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盖税务局印章的收据或白纸条收据。http://www.beijdeqiy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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