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办污水处理厂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政府从财政上向企业拨付污水处理费。企业办理了相关注册和税务登记,到地税部门申请购领发票,地税部门说污水处理不属于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不在地税部门领取发票。纳税人来到国税部门,国税人员查找政策,认为企业向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行为既不涉及销售又不涉及加工,该业务虽然为劳务(免税劳务),但也不可以在国税部门领取普通发票。而收取政府拨来的污水处理费又要开具发票,这该怎么办?综上,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二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为此,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相关发票。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一并开具发票;企业或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直接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对于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的企业,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且政府拨付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应由企业向国税部门申请,印制企业头衔发票,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政府相关部门开具收取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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