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主营加油站油品零售业务,在外地设有加油站,属于A公司的分公司。外地加油站销售油品后,能否由总公司代开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外地加油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由总公司代开。
如果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统一开具发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标签:北京开发票,开北京发票,昆明开发票,昆明发票,云南代开发票 www.kbjsfp.net
上一新闻:免税业务也可以使用发票
下一新闻:期待发票使用真正进入“无纸化时代”
厦门代开票公司欢迎咨询点数优惠-绝对保真:厦门代开餐饮票、厦门代开住宿票、厦门代开加油票、厦门代开普票、厦门代开票均可验证(无误后)再付款!诚信经营。
闽ICP备18008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