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与税制变化的需要,《发票管理办法》针对当前
发票印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一系列新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统一了对内外的发票管理制度。鉴于
原征管基本法规对内外对外不统一,发票管理对内对外也分别适用“原办法”和“原规定”。《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发
票管理办法》作为《税收征管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适用范围上与《税收征管法》是完全一致的,即对内对外均适用。这就避
免了国内单位 和个人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分别适用不同
发票管理制度的做法,有利于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促
进公平竞争和扩大对外开放。
(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针对当前发票管理
存在的问题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弱化的现状,《发票管理
办法》在发票的印、领、用、存、检查及违法处罚等各环节,都强
化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如发票印制集中到税务机关,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不得
印制发票。又如,增加了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
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领购发票提供保
证人或保证金制度;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发票防伪措施和进
行发票检查的权力,并对这些权力进一步具体化,等等。这些
规定有助于税务机关切实管好发票。
(3)规范了发票管理的程序。《发票管理办法》对税务机关
和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票的印、领、用、存、检查
及违法处罚等各环节的管理、被管理行为都进行了严格规范,
明确了各自的权力(利)和义务,统一了各项管理制度的法定
程序,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加重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发票管理办法》将发
票的违法行为,分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非法携带、邮
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以及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倒买倒卖发票的行为等三类。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都较“原
办法”规定得更为严厉。特别是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
卖发票、发票监制章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罚款的上
限从五千元提高到五万元;同时规定下限为一万元。另外,对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5)增加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和对印制、使用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对税务
机关的执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制约,以保征税务机关执法的
准确性和客观性。另外,赋予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及
其他当事人以诉权,即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监督税务机关公正执法。
文章地址:http://www.beijdeqiye.net/info.asp?id=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