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4月1日起,已缴纳的2015年以后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退还,车主杨琦栋拿着材料准备办理退费,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他的通行费早在车辆落户当日就已退还。杨琦栋十分不解,自己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身份证也一直在自己手里,费用怎么会被别人领取?
昨日,记者在乌市红光山路国际会展中心河滩、外环退费处的大厅外见到了杨琦栋的妻子肖汤梅,她拿着丈夫的身份证及自家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说:“所有的证件都在我们自己手上,究竟是谁拿走了我的缴费票据,然后还能冒领我的费用?”
肖汤梅告诉记者,2014年7月12日,她和丈夫购买了新车,并于7月14日前往迎宾路上一个河滩外环收费点缴纳了2014年至2016年的通行费,随后拿着缴费票据前往头屯河区交警大队办理了车辆落户,并领取了绿标。“今年得知可以退还2015年以后的河滩外环费后,我整理相关材料时发现通行费缴费票据不知何时丢失了,但通知上说,票据遗失的可以在10月23日之后办理,于是10月31日,我老公就带着材料前往退费大厅,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我们的通行费早已在车辆落户当天就已经退还。”肖汤梅说,如果没有缴费票据,他们是无法办理车辆落户的,当天他们已经顺利领到了车辆行驶证。
记者看到,行驶证的注册和发证日期均为2014年7月14日,而乌市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肖汤梅提供的河滩外环通行费缴纳票据显示,缴费日期也是7月14日,但票据上写有作废二字。记者拨打了乌市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的电话,一位陈姓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记录显示,杨琦栋的河滩外环费用确实在2014年7月14日当天就已经退还。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车辆落户没有成功,那么在缴纳通行费的当日,车主可以拿着票据办理退费,而且当时就可以领走费用。根据时间显示,杨琦栋应该是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将票据遗失后被他人捡走,进行了退费处理。近日他们已接到3起类似事件的反映,全都是在同一缴费地点缴纳通行费用后,在缴费当日又进行了退费处理,他们建议车主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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