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被市民称之为“民生立法”的《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在小区空置场地施划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设地桩地锁收费。
现状
市区内停车泊位缺口82.9万个
城市停车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2002年年底机动车保有量仅为15万辆,2014年年底已经接近95万辆,2015年9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00万辆。按1.2泊位/车的相关规定计算,市区内停车泊位缺口82.9万个,缺口率为80%以上。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不仅带来交通拥堵、停车难等一系列问题,也使管理中的矛盾日渐凸显。
过程
条例历时两年多即将实施
“这个条例可以说是百姓最为关注、领导最为重视、历时时间最长、征求各方意见最广、反馈意见最多的一部民生立法。”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崔迎和介绍,条例从2014年年初列入立法规划项目后,他们便组建了由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建委、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条例草案小组。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分别召开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先后征求了省建设厅、市政协、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和市纪委的意见,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总则内容
停车场实行三级管理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
向社会公众公布收费标准
条例提出,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机动车停放管理。
规划与建设内容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停车场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道路规划红线外可设置公共停车场
条例规定,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间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小区空地可设停车位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一些公共建筑改扩建时需补建停车场
条例规定,一些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包括长春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公共与专用停车场管理内容
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确定手续。
停车场显著位置要标明监督电话
条例规定,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障、消防等管理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确保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和完好。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位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得在停车区域进行有碍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活动。
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交纳停车费;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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