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比对不符的相关线索,汕尾陆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陆丰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涉嫌接受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进行了立案检查。
嘉和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于2009年10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检查发现,嘉和公司于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涉嫌非法取得变造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税票”,接受销货单位的名称、货物与开票方存根联票面信息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中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47.0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嘉和公司使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陆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1月5日和2011年1月25日分别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嘉和公司少缴税款47.01万元,并处二倍罚款计94.02万元,对少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务机关将该公司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点评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我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交易平台。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实物黄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税收违法犯罪,全国范围内出现了较多的“黄金税票”案。不法分子主要有两种作案方式:一是委托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通过隐蔽方式销售黄金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余”的进项抵扣额则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二是一些企业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用于认证抵扣,不法分子获取这些发票信息后,利用发票上的数字识别信息,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单位名称、货物名称等文字信息,提供给一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企业,收取开票费。本案陆丰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后者。
这些虚开或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时,由于其数字信息与税务机关金税工程系统中的数据一致,最初一般能通过认证,抵扣增值税。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税务系统已经建立起立体、多层次、全过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体系,这些虚开、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总会露出疑点,违法犯罪行为终归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正如本案中的陆丰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虽然最初认证抵扣成功,但在税务机关的后续比对中被发现并被追究责任。当前,社会上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从事虚开、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很多人都收到过各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短信、传单等,有的还自称可以“包认证”,即保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抵扣。广大合法经营的企业不可相信这些不法分子的谎言,不得接受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即使一时通过了认证,最终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类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以偷税罚款。(2)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故意接受虚开、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影响企业正常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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